诊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私人诊所;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C9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46-02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大多数的村卫生所从公立转向私营,农村私人诊所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面对的困境以及未来的出路等问题开始引起各界探讨。农村私人诊所是农村预防和保健服务供给的基石,其医疗卫生服务相对于乡镇卫生院具有较好的医疗可及性,并且作为农村医疗传递体系中的“守门人”,具有良好的网络优势,可以利用地理优势以及信息优势,更好地解决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医疗保健问题[1]。此外,拥有稳定医患关系的私人诊所成为推广和实施新农合制度的重要载体,可以利用其“熟人”特性,宣传新农合政策,增强农村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
一、农村私人诊所的现状及困境
福建省A县是福建省山区第一大县,全县共9个镇和6个乡,包括250个行政村,总人口数为424722人。全县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569个,其中医院3个,卫生院15个,卫生所(室)、诊所、医务室54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共有乡村医生658名,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6名。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县已实现全覆盖。随着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冲击,本文通过实地访谈调研,发现在新农合制度背景下,农村私人诊所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种种困境:
1.医疗服务困境
农村私人诊所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困境主要是村医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的问题。在实际中,农村私人诊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全科医疗”,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少有村医是来自专业医学院校培养的毕业生。调研中大部分村医都是以前的赤脚医生,经过培训取得行医资格,只有少数的是县卫校毕业的。由此可见,村医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很大的缺陷。
目前,村医行医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专项拨款对村医进行培训。在调研中,A县县政府每年会对全县村医集中进行短期培训,每次培训时间约为10天左右。每次培训的内容基本类似,包括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及新农合培训等。此外,由于农村私人诊所配备的医护技术、医疗设备不能令参合农民满意,会降低他们前去就诊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农村私人诊所的收益。长此以往,私人诊所将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使得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出现空缺。
2.公立垄断困境
在新农合制度中,“定点报销”方式是一个普遍采取的措施。即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只有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有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助。事实上,一般是指定公办性质的村级诊所作为定点报销机构。A县某镇共有40家诊所,只有3家村级诊所是新农合定点报销机构,村里没有定点报销诊所的参合农民只能到乡卫生院或县医院就诊,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造成了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闲置、人才流失的恶性循环。
实际中,新农合政策实施之后,定点报销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在就诊人次上,以及业务收入上都有显著增加,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补助所刺激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也有公立机构垄断供给所带来的垄断收益增加的因素[2],这既不利于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和供给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村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满足[3]。
3.监督管理困境
现行新农合的制度设计过多强调医疗费用的控制而忽视对可定点机构管理的监督,对医疗机构与服务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和投诉机制,导致农村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和改善。监管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新农合定点报销医疗机构的资金监管问题。目前,尽管乡镇卫生院对私人诊所的业务监管有限,但新农合制度对参与新农合定点报销的私人诊所的药物资金管理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4]。调查发现,农村私人诊所主要是提供日常药品,但诊所提供的药品范围太窄,药品配送也常不到位,不能够满足村民需求。从而,导致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率并不高,可能存在积压。加之,农村医保信息管理不健全。有村医反映“村医们则偶尔会利用医保信息,多报医药费,以增加诊所收入”。这就出现了部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医药费报销不实的情况,导致新农合资金浪费。
二是对农村私人诊所的运营监管问题。农村私人诊所的运营监管不仅包括药品监管方面,还包括服务质量和设备环境的监管,政府对农村私人诊所的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管十分松懈。
4.未来发展困境
在新政策的背景下,农村私人诊所在未来发展中也面临着两个问题:
一是农村私人诊所财政扶持问题。在新农合背景下,目前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财政支持,主要投入到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对村级诊所的投入微乎其微。这种“公立偏向”的财政支持状况显然与村级诊所在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使得农村私人诊所的发展雪上加霜。
二是农村私人诊所的执业结构问题。第一,村医年龄结构失衡。调查中,A县村医大多数以中年以上者偏多,年青者较少。第二,村医的后备力量严重匮乏。有村医表示“大多数村医都是子承父业,而现今子女多数选择出门打工”,“而医学院校的毕业生也不愿放弃城市优越的条件到农村来工作”。由此,村医和村民们都对农村私人诊所的发展和今后农村医疗保障的未来表示担忧。第三,医护比差异悬殊。在调研中发现,几乎农村私人诊所都是没有护士的,一般都是医生兼护士,或者由家属充当护士。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私人诊所在发展中断代现象十分突出,并且其医护比例也令人担忧。
二、农村私人诊所的发展出路
1.加强规范和适当扶持
农村私人诊所成长于农村,与各种经济体相互博弈,已经和各方利益体达成了一种稳定的状态,具有良好的网络优势。因此,在新农合制度的框架下,需要利用政府力量对农村私人诊所加以引导和帮助。
第一,对乡卫生院和私人诊所重新定位,根据农村私人诊所的优势,合理安排非正式医疗机构与正式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第二,增加公共财政对村级诊所的支持,很多研究表明,用于鼓励村级卫生机构的财政支出有助于改善乡村人口的健康状况。第三,加强农村私人诊所能力建设,可由合作医疗基金出资定期组织医生参加培训,并连续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将村医综合素质的提高纳入完善医疗制度的范畴。第四,建立健全私人诊所的准入制度、退出制度、竞争制度、扶持制度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合同制度,促使农村私人诊所自觉规避道德风险,节约医疗费用和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优势。
2.鼓励实行多元化办医
在新农合政策框架下,利益的协调与整合是农村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治理的关键。有许多研究表明,由于农村所具有的特殊社区特征(“熟人社会”)和竞争性供给等原因,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与医疗服务质量之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关联性[5]。因而,从理论上来说,村级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并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他的准公共产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这样的服务完全可以由私立机构来提供[6]。而在实际中,中国农村医疗服务供给体系也显现出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多元化供给;二是由私人诊所主导。
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多元化供给的客观事实,加强政府对农村医疗服务的管理,注意避免过分强调公立性,以免造成对村级医疗服务市场的不公平干预,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6],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
3.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借鉴城镇个体诊所的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私人诊所长效监管模式。对农村私人诊所实行“四化管理”,即“标准化管理、统一化管理、动态化管理、档案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对农村私人诊所监管坚持全方位达标,设定业务素质标准、服务水平标准、设备条件标准和药品质量标准。统一化管理,坚持日常工作情况统一记录,彻底解决农村私人诊所各项记录本不全,记录内容不统一的问题。动态化管理,对农村私人诊所,尤其是定点机构的资格定期审核和确认,监管过程要求监督到位、控制有力、行动及时和承诺兑现。档案化管理,对每个私人诊所建立档案,包括详细登记医疗机构的各项基本情况、证件复印件及日常执法文书等。
实施“四化管理”模式还需与其他监管机制相结合,通过完善农村私人诊所的监管机制,不仅牢固奠定农村医疗服务市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而且有利于农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顾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角色[J].改革,2006(1).
[2]董竹敏.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实施效果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7.
[3]林万龙.政策干预与农村村级医疗服务机构的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8(8):34-43.
[4]周金玲,孟庆跃,丁霞霞,徐汝.新农合制度下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功能:案例调查与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2):132-134.
[5]林万龙.中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6]曹洪民,林万龙,邓娴.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农村经济,2007(9):3-5.
[7]李宁.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制度研究:理论与政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8]张建平.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9]杨宇霞.新农合制度下农村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及其治理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
[10]韩俊、罗丹、赵卫华.当前农村卫生服务状况调查与分析[J].改革,2005(2).
[11]顾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角色[J].改革,2006(1).
诊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步伐,争取年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任务和目标
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农合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全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安排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开展新农合工作的要求是:一要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二是在农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按要求、按时、按比例足额落实补助金。三是重点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是以县为单位统筹,提高农民整体抗风险能力。五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是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利于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是要由各级政府组织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与领导。八是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各乡镇合管办在开展新农合工作中,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务求实效,为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年度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真正做好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与年元月30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各乡镇管理委员会必须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领导工作;同时要做好各村委会的组织管理领导工作,成立各村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与乡级、村级机构,乡级实施方案一并上报)。
2.办事机构。县级由新农合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必须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业务。各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由各乡镇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基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持有相关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2.集体扶持。有备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3.政府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为60元、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农合基金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真正做到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统筹模式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一种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2.收缴方式。我县农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缴,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并负责将个人集体缴费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收缴期限。农民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各乡镇务于12月31日前上交县财政专户。
(四)补偿范围、比例、方式
1.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列入门诊补偿范围支付属于非住院)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连续两年没有获得门诊和住院补偿者,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要求,可获得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办法另行规定)。
孕产妇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正常产每次补偿300元,病理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白内障门诊手术补偿。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例患眼一次补偿500元,住院手术按住院标准补偿。
市内专科医院住院除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按二级医院标准审核补偿外其余疾病仍按同等级别补偿比例补偿。
对特殊人群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孤儿等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报销时,原则上不设起付线。
一年内因不同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外出务工农民,上学的学生凭外出务工地或当地村委会务工证明或学校证明,在外地住院治疗后,返回参合地按同等级别医院予以审核报销。
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一是中医门诊补偿,病种为上肢和下肢骨折等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在中医药门诊进行中医药治疗不设起付线封顶为200元。二是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占总费用70%(含7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三是中医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处方使用均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目录》外的药品,其费用比例,一级医院不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用从其药品收入上交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
继续执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于支付部分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项、次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补偿费用。
参合农民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社保或商业保险的,可先在社保或保险公司报销,凭复印件加盖社保或保险公司证明性印章,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同时提供原报销单位的票据,其目的是防止合计补偿超出实际住院费用。
2.门诊补偿管理
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服务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门诊统筹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门诊统筹方案另附)。
3.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4.5万元。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75%,二级医院(旗县区级医院)65%,三级医院40%,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50元、100元、500元。
参加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公式:医药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部分—【(特检费+特治费+血液费)X60%+特材费X50%】=统筹医疗费
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次门诊补偿比例为门诊费用的30%,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相同,封顶线相同。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
4.报账方式:参加农民在市旗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账时现场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再与旗县区合管办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旗县区合管办不予结算。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减免。
5.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未参合合作医疗的人员,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是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请医生会诊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3)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范围继续执行年办法。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农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偿情况,保证参合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举报电话为8822455。接受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六)医疗服务管理
年我县将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县的乡村两级机构进行一年一度的评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农合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卫生、扶贫、审计、计划、农业、药品管理、财政、民政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搞好新农合工作管理队伍建设
对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就农村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农合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查等有关知识分期举行培训,提高新农合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诊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3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四)老年居民个人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第七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条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试行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定额包干管理,患病需门诊治疗的,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00元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按照30%的标准支付。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七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少年儿童医疗特点和管理实际适当调整。
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十九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社区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鼓励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协议的,其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及转诊制度。参保人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手术住院治疗、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由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需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条建立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参保人可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联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签约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医生联系人,应当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预防保健,实施慢性病干预,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出诊、巡诊、双向转诊及老年医疗护理等其它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每年从福利公益金财政专户中划拨2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健康查体、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等医疗保险服务支出。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三)未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的;
(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诊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收集3篇) 】相关文章:
四年级日记[精选9](整理5篇) 2024-07-27
描写秋天的日记精选1(整理9篇) 2024-07-27
下雪日记[精选](整理5篇) 2024-07-13
[精选]开学日记(整理5篇) 2024-07-04
精选小学四年级数学日记(整理2篇) 2024-07-04
开学第一天日记精选(整理9篇) 2024-07-04
[精选]暑假旅游日记20(整理12篇) 2024-07-03
逛庙会的作文300字(整理4篇) 2024-07-27
诊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收集3篇) 2024-07-27
旅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收集3篇) 2024-07-27